總則 |
第 一 條 本社團定名為「致理技術學院親善大使團」,簡稱「大使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二 條 本團創立於民國九十二年;民國九十四年正式改為一般社團,依據學生社團組織法隸屬服務性社團。 第 三 條 本團之宗旨 為推動服務學習,展現致理青年親和、善美的風範氣質,培育出儀態美好及專業領導能力之學生,並協助校內外舉辦各項 活動、慶典儀式中服務人群,已達到自我學習及潛能開發之目的。 第 四 條 本團服務之申請,校內一星期內,校外十天前,寒暑假則於學期結束前先行預約,逾期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期中考前一星期、期末考前二星期,不接受服務的申請,專案活動得另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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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資格及權利服務 第 六 條 凡是本校在籍學生,經過培訓及甄選,皆可成為本團團員。 第 七 條 本團團員可參加團內所舉辦之活動及訓練課程。 第 八 條 有遵守本團章程、行政辦法及繳交團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團團員享有使用本團資源之權利。 第 十 條 對社團幹部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利,並對本章程有創制、複決之權利。 第十 一條 應參加本團各項活動,如缺席活動次數達三次或無故未到者,依團規處理,同時應於第三次通知時勒令退團。 第十 二條 每學期初團員必須繳交當學期的課表,以方便分派勤務之工作。 第十 三條 團員不得拒絕學校各項活動之邀請(如接待貴賓、重要集會、畢業典禮等學校重大事項),除有特殊情況(如與學校考試時間衝 突或有突發狀況),否則一切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 四條 應遵守各項任務規則,不得違規。 第十 五條 團員任期期間內,若有中途退出或因違規而被開除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同時於任期結束時,於期末社大公開表揚並頒與 服務證明狀。 第十 六條 穿著制服時,不得嘻笑吵鬧、行為不端,出公差時,須注意自身儀態是否端莊合宜。 第十 七條 不得擅自以親善大使團之名義出接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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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狀領取資格 第十 八條 需為本團團員且任期兩年以上。 第十 九條 需參加過志工研習營且領有志工手冊。 第二 十條 任期內服務時數須達120小時以上。 第二十一條 任職期間表現優良、無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第二十二條 以上四項條件皆須符合才可領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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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職掌 第二十三條 幹部需在本團具有半年以上學習經驗,經內閣制始任之。 第二十四條 本團設團長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團長對外代表本團,對內領導幹部群、處理團務,並得擔任校內會議本團代表。 第二十六條 團長之產生由下列方法行之: 一、現任團長最遲應於每學年最後一次例行團員大會召開一週前確定並公佈候選人名單,在團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 舉產生。 二、當團長候選人為同額競選時,其得票數須高於投票總數之半為當選。 三、當團長候選人有兩人以上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第二十七條 新團長應於當選後兩週內公佈幹部名單,並展開業務交接之準備工作,其任命後始行其職權。 第二十八條 新團長暨幹部群之交接應於公開之場合為之,並應先向團員宣布。 第二十九條 本團副團長之產生方式與團長相同,執秘則由上屆團長卸任後為之。 第三 十條 副團長及執秘應輔佐團長處理團務並於團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團長、副團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幹部群體聯合代行其職權,若所剩任期超過三個月時,應辦理團長選舉。 第三十二條 團長職權如下: 一、任命、解任幹部,但須經團員大會同意或指導老師同意。 二、要求召開團員大會。 三、對團員大會有提案權。 四、得擔任校內會議本團代表。 五、監督副團長及執祕帶領所屬的動態組和靜態組之狀況,定期召開會議。 第三十三條 幹部群為本團最高行政中心,處理本團之行政業務,任期與團長同,團長為當然領導人。 第三十四條 副團長職權為職掌團內動態部份之活動,輔佐團長處理團務並於團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五條 執祕職權為職掌團內靜態部份之活動,協助團長按時完成社團例行性之業務,無例行性業務時,觀察團內現況並依狀況適 時調整團內運作程序。 第三十六條 幹部群之組織及執掌如下,並可依實際情況調整之: 動態組: 一、活動:依團內訓練之所需設計課程、安排團員上課時間,並將每個課程分別作詳細的規劃書。 二、公關:對校外部份與各校大使團作密切連繫,並將有服務過之團體機構作紀錄編輯成冊;對校內部份與其他社團建立 互動關係。 靜態組: 一、事務:固定資產及借出入資產管理,平時巡視團室、社辦整潔。 二、美宣:職掌製作學校規定之例行性海報及活動宣傳海報,規劃團室、社辦之佈置。 三、文書:設計團內的內部公文格式,負責編寫活動簽呈,製作團內會議紀錄並將其資料建檔,若在處理學校公文有問題 時,可與執祕一起合作,但主要負責人須為文書。 四、資訊:架構大使團的校內網站,於每次出勤後將其活動紀錄上傳網站,供校內外同學瀏覽。 五、財務:負責活動簽呈之結報及團內資金保管,提出經費輔助之申請,並定期製作團內資金收入及支出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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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交接 第三十七條 選舉產生新團長後兩星期內舉辦新舊團長交接。 第三十八條 團長交接時,原則上新舊幹部皆需到場,並由舊團長主導,交接所有社團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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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大會 第三十九條 團員大會為本團之最高決議機構。 第四 十條 團長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及寒暑假開始前一個月內,召開團員大會。 第四十一條 團員大會需達團員人數之四分之一,方得召開。 第四十二條 在緊急狀況下,或重大事件亟待解決時,得由團長或半數以上之幹部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四十三條 團員大會對幹部之任命有同意權。 第四十四條 團長應於每學年初之例行團員大會公佈社團之發展方向及發展重點,經討論後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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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第四十五條 本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團員繳交之團費。 二、學校輔助之經費。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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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團員大會通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經團長公佈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社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通過,或經由社團幹部、指導老師共同決議,始得修改之。 |
- Aug 30 Sat 201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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